小白陪审记
两个月前,我收到了法院来信,一边拆信一边想, 自己这是犯了什么严重错误了,以致法院要给我发信。拆开一看,是 Jury Summons, 这是什么?仔细读下去才知道是 陪审候选人召唤。信里说,我被随机抽中去做陪审员候选人。这是公民义务。大概需要一到两周时间。没有强烈理由不能拒绝。信里有一句震撼了我:如果没有合适理由不应召的话,可能被逮捕后,再押去法庭做陪审员。这。。。还有这么强扭的瓜去做陪审员的?
作为良好市民的我自然马上就回复,好的,我十万个愿意去,两个月后必去报到。(不要来抓我去,😓)
关于陪审员的庭审时间对工作的影响,有官方指导,公司必须给陪审员陪审假(Jury Leave),不消耗年假,建议照常打薪水。一般公司也都会照指导做。
然后,收信后2个月后,也就是两个星期前,我一早到法庭报到去了。
没想到人很多,大概60个已经在排队了。队伍沿着法院门前的墙壁一字排开。
原来还会在这些随机抽取来报道的市民中再随机抽取12位来做陪审员。进法院大门之前先每人发个N95口罩,再通过安检,就被安排做到法院庭审房间里等抽签。
后来才明白,我当时坐的座位是辩护律师的位子。倒不是我想坐到前面去,来得晚,就只有前面的位子坐。为了保持距离,隔一个位子坐一个人,所以一个房间坐不下,坐了两个房间,将来庭审的法官,双方律师等 则在第三个房间。为了公平地让所有人看到整个流程, 三个房间之间都播放所有房间的实时视频,以保证抽签的完全随机公平性。
等了一阵子,抽签开始。没想到第一个被叫到的就是我的名字。我当时没反应过来,听第二遍才确认是自己。我怎么从小到大想中奖的时候从来没这运气?要干活了,我就是第一个?真是天生的“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,必先苦其心智,劳其筋骨”的命。于是听指示从第一个房间走到第三个房间,先走过 辩方律师,再走过 控方律师,(双方律师都可以凭自己在性别,年纪,种族等各方面的考量,无条件地拒绝走过面前的这个候选人去做陪审员,以保证陪审员在性别,年纪,种族等各方面对双方的公平性),最后来到 法庭簿记 前,没路了。然后就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。问牛高马大的簿记,我需要做什么吗?簿记说,你愿意做陪审员吗?我赶紧点头,愿意愿意。簿记闪开,让出一条路照指引去了 陪审团房间。进去一看,里面放了相隔1米以上的12套桌椅,我果然是第一个。我选了个靠墙的座位坐下来,发现桌子上贴着1至12的号码。之后被抽到的陪审员们陆续进来了。最后进来的是位男士,就坐在了最靠近入口的12号桌子座位上。后来簿记进来说,需要选一个陪审团代表,以代表陪审团进行发言宣读判决,这个代表应该坐到12号座位。所以选出来的如果不是现在坐在12号位子上的,就需要跟12号男士对调。看起来没人想当代表,大家一致同意就12号男士当代表吧。
在等待期间,我把 陪审员 手册读了一遍,里面对陪审制度,原则,流程都做了解释。尤其终于让我明白了庭审房间里座位是怎么安排的。因为我一直一头雾水的不知道谁是谁。
另外,很重要的陪审原则有一条就是,在庭审过程中,陪审员不能对任何人,包括家人,透露庭审内容;也不能自己去调查以免被 庭外信息干扰影响断案的公正;庭审结束后,也不能透露庭审细节,但是大概的案情,比如是个什么类型的案子,跟结果, 比如有罪无罪,可以跟人说。毕竟结案后,媒体也是可以就这两方面进行报道的。
因为陪审员凭 庭上证据 以及 律师证人对答 来 讨论分析断案。英语不够好会非常吃力。如果觉得英语会是障碍,即使你被抽到名字,也可以提出这条,就不会被安排为 陪审员。
如果在庭审过程中,发现有陪审员违规,则整个庭审无效,必须从选陪审员开始,从头来过。而在庭审的上班时间,手机是收上去的,下班之后,陪审员们发回手机可以回家。所以陪审员的自觉遵守规则很重要。这就跟 偷东西 未必 被抓到,但是我们不要去偷一样。如果不自觉遵守这些规定,以后陪审员们岂不是要被关到小黑屋一个星期,与世隔绝?那这样的话,陪审员制度势必也会被废除,因为没有人要作陪审员。而陪审员制度本身是为了维护 被告的人权 ,让被告有一个公平的 庭审, 有不被国家机器黑箱操作的权利 。人们应该自觉维护这种人权。
还有刑事庭审都是要被判两年以上徒刑的重罪,才会有陪审这个选项,就是被告有权选择由法官断案,或者是陪审团断案。
庭审时,陪审员的手机都是一早就收上去了,整个封闭工作。我个人的经验是,刑事案件陪审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英语听说读写都得够好,才能坚持住。再加上不想做出错误的决定,不想让无辜的人入狱,所以我尽量把自己这个陪审员,这份有前途的临时工作,做到自己能力的最好。我这个睡眠很好的人在过去的2个星期失眠了2个晚上。庭审结束那天下午回来之后,倒头就睡。这也是为什么,政府给陪审员提供免费心理咨询。
还有就是现在还是COVID19时期,每天到法庭后第一件事就是去做RAT抗原快速检查。我们还有个陪审员在第5天早上被测出阳,立马回家了。自那之后到结束,陪审团就只有11人了。
我这个小白经过这次陪审经历,也从完全不懂陪审制度,进阶到菜鸟级别了。
因为庭审已经结束,我就在这说下结果吧,我们在庭辩8个工作日,陪审团讨论2个工作日后,最后是个无法达成裁决的陪审团僵局(hung jury)。法院很可能会第二次审理(retrial), 这就必须从选任陪审员起,完全重新来过进行审理。这个结果也说明了这个案件的复杂性。
下面就介绍下陪审制度。
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概述
英美法系,是与 大陆法系 齐名的两大法系之一,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,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(约24亿人)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内,其中大部分来自英联邦国家。从法律渊源来看,普通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,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(precedent),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、约定俗成的法律(customary rules)。五眼国家都是此法系。
大陆法系, 起源于欧洲大陆, 曾被欧陆国家殖民的地区(如大部分拉丁美洲、非洲国家),以及未被西方国家统治过的地区(如俄罗斯、中国、日本、泰国),则更倾向于采用此法系。欧亚大陆都是此法系。
我们可以大概用一张表格来归纳一下两大法系,英美法系 以及 大陆法系 的几个主要区别:
陪审团制度(jury system)
在英美法系里, 审判权由陪审团与法官分工合作。
陪审团决定呈堂证供是否足以判为有罪或无罪;有罪的情况下才由法官负责解释法律进行量刑。这样一来,决定权便掌控在人民手里,而不是在国家机器手里。
对于陪审团来说,Life is in their hands, death is on their minds.
如果无罪,被告当庭释放;如果有罪,则由法官择日再根据法律宣判刑罚。法官只能在罪成之后,根据法律来量刑,而无权推翻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决。反之,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,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,由法官检视证据而做出无罪判决(judgment of aquittal)。
此外,不论是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决或法官做出的无罪判决,检察官也不能上訴或重新起訴。检方只有这一次机会。美国法律规定,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件事情两次被提起公诉。
在纽村,不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都必须由陪审员全体一致意见,或者,12人陪审团中如有10人以上的多数意见,才能形成。无法达成裁决的情况被称为陪审团僵局(hung jury)。当法官从陪审团得到无法达成裁决(陪审团僵局)的报告时,法官可以酌情命令其再次评议或者进行追加指示,但最终仍不能形成裁决时,就构成失审(mistrial),就必须从选任陪审员起,重新进行审理(retrial)。
那么能定人生死的陪审团组成人员是些什么样的人?为何确定由他们来担任陪审员?答案是 随机抽取的注册选民,即一般小市民,完全靠人品。纽村法律规定,每个成年纽村居民,包括公民与绿卡,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。但是不满18岁 、不在本土居住、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、有前科者,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。
和大家一样,初听陪审团制度有些不可思议:天啦!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是多么需要专业知识的事情呀,竟然交给一群彼此不相识,凑在一起的“乌合之众”。
按照我的的理解,这与社会契约论有关(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国家的社会基础),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,才有了陪审团制度。
一帮毫无利害关系的人,只依据证据与案件本身做出判决,不受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,因而能极大地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。由此可见,陪审团制度契合了“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是同一个人”的法理精神。
这就如美国总统大选,民众并不都是政治方面的专家,并不都是有敏锐洞察力的能人,但是大选和之后的弹劾等制度却能避免最糟糕的结果产生。或许这并不完美,但是确是基于现实的合理安排。
无罪推定
该原则又可称为无罪类推(与有罪类推相对应),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,应视其无罪。除以上内容外,无罪推定还包括: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,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,不能因为被告人未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。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"宁可放过一千,不可错杀一个"的有力展示。这种和“宁肯错杀一千,不可放过一个”的观念相左的导向,我认为更能给公民以人权保护的安全感。也许未能探寻出真相,但一定要排除合理怀疑。设立无罪推定和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原则,就是为了保证:主持正义的过程本身不至于沦为不正义的制造者。
我想陪审团制度的价值,就是那部经典黑白电影,十二怒汉,向观众传达的最重要的信息,我在这里一字不落地记下:“我们会来这里,不是来吵架的。我们肩负着重大责任。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。我们收到信,被通知要来这里,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,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,我们都拿不到好处,也没有损失,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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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“【纽】一脸小白的陪审员记”已由 administrator 在 2022-09-04 08:55:02 时修改 --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