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|
复制本帖HTML代码
|
高亮:
今天贴
X 昨天贴
X 前天贴
X |
比如说小偷进屋盗窃被屋主杀了,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有过失,可是说小偷是咎由自取就过分了。咎由自取仅仅是当后果与盗窃行为成为合理因果关系时才可以说,比如被逮捕坐牢。虽然说前者盗窃是后者杀人的先决条件(没盗窃就不会被杀),但是被杀原本就不应当是盗窃该受的责罚。
我觉得应该将两种行为分开来讲。
盗窃是错,屋主是盗窃的受害者。
杀人不对,小偷是杀人的受害者。
两个人分别是两件事的受害者,而这两件事不应当被赋予因果关系。
女孩子劈腿是错,男孩子是受害者。
被激怒杀人呢,女孩子绝对是受害者。
我只是觉得不应该把劈腿和杀人扯上关系并合理化,比如说:不劈腿就不会被杀,被杀就是因为劈腿。这样的指控对女孩子是不公平的。.
|
欢迎来到华新中文网,踊跃发帖是支持我们的最好方法! 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