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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那女孩做的不过分。
首先这样的,就算在国内也算是事实婚姻,但是婚姻了,外遇劈腿了有什么用,国内的婚姻法重婚有个鬼用。
其他很多国家,这样就直接事实婚姻,然后如果外遇踢腿证据确凿,可以告上公堂,搞得男的一穷二白,离婚还要赡养n年前妻。
中国这种事是没办法的(新加坡的也是见了鬼的),lg出轨你就认栽吧,最多有孩子判给你家孩子每个月几百块抚养费,还可给可不给。
靠,这样还说那女孩不能惹?我觉得这已经远远超过”惹“的定义了吧,难道现在还指望女人像过去一样逆来顺受,被拍扁了只准哭,才是可以惹得?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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