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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文义,理解为: 此代表人,是由“法人股东”所指派,并当选为“董事或监察人”的人。这个代表人,必须具有行为能力。至于这个代表人是否具有“咕咚”或“员工”身份,则不是本条款所要求的。
这段条文使用了定语从句,认识到这个特点就比较好理解了。比如:
“法人股東所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”,英文大概是:
the 代表人, who 当选为董事或者监察人 指派ed by 法人股东 blar blar
不过这是我的理解。我不保证我的理解合乎中华民国公司法和中华民国宪法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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