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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管renew pr和服务满6年暂时尚无法构建有效证据链。
但是,据层主我仔细考证楼主文章,发现楼主应该并不是浙大95批SM3学生,因为楼主于某年底到新加坡,曾在RI学习生活过一段时间,这些都符合SM2的特点。
所以,本人目前倾向于:
我爱我家2将记忆中某人与楼主混淆,据此发布了些错误信息。
如果果真如此,看控方的性格,似乎会对此道歉并支付华新币作为精神损失赔偿。
但此纠纷关键仍在于:
是否服务满6年,目前缺乏有效证据链。
或者楼主被新加坡公司外派回国后,一直工作到至少2006年底,缴付公积金及税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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